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有捐赠资产管理工作,明确受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接收、验收、计价、入账、使用及处置流程,维护捐赠方与学校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捐赠资产在办学育人、专业建设及学校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及《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捐赠,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为支持我校教育事业发展,自愿、无偿向学校及所属二级单位捐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益行为。
第三条 所有受赠资产须为捐赠方合法拥有、可依法处置的合规资产。受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转借、处置。
第二章 资产接收与验收管理
第四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接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捐赠,原则上须与捐赠方签订正式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资产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用途、权属及双方权利义务,作为资产入账的法定依据。
第五条 捐赠协议生效后,接收单位须组织实物验收,按要求完成资产验收。大额、专用、专业性较强的资产,须组织专家验收,形成专家验收报告,留存归档备查。
第三章 受赠资产入账价值确认
第六条 受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初始入账成本,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国有资产计价规则确认,具体标准如下:
(一)有有效价值凭据。捐赠方提供发票、报价单、价值证明等有效凭据的,按凭据标注金额,加上运输费、安装费、税费等归属于资产的必要支出,确认入账成本。
(二)无凭据、已评估。无有效价值凭据,但已完成正规资产评估的,按评估价值,加上相关运输、税费、安装等费用确认入账成本。
(三)无凭据、未评估。无有效凭据且未评估的,参照同期同类、相似资产市场公允价格,加相关附属费用确认入账成本。
(四)价值无法可靠计量。无凭据、无评估、无同类市场价格可参考的资产,按名义金额(1元)入账,资产接收过程产生的税费、运输费等费用,计入学校当期费用。
(五)二手受赠资产计价。接受二手、旧固定资产时,需结合资产成新率、使用年限、损耗程度核定合理入账价值,真实反映资产实际价值。
第四章 低值受赠资产管理
第七条 对于受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未达到学校资产入账标准的资产,不建立正式资产卡片。由接收二级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台账登记、保管、领用管理,明确保管责任,做好日常监管、定期盘点,防止资产流失。
第五章 资产建卡与审核流程
第八条 受赠资产建卡、审核及入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员依据捐赠协议、验收报告,在高校资产管理系统准确录入资产信息,规范建立资产卡片。
(二)完成系统建卡后,打印资产建账三联单,由部门资产管理员、资产保管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经办人携带捐赠协议、签字完整的资产三联单、资产验收单(大额捐赠的专家验收单)至学校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终审、备案入账。
第六章 受赠资产使用管理
第九条 受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须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用途使用,专物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产使用方向、使用部门及使用用途。
第十条 因学校办学发展确需调整、变更使用用途的,必须取得捐赠方书面同意文件,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调整,严禁私自变更使用用途。
第七章 受赠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一条 受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其报废、处置、调拨、转让、报损等处置行为,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所有捐赠资产处置必须履行校内审核、上级报批流程,未经学校及主管部门正式审批,任何二级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变卖、核销受赠国有资产。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资 产 处
2022 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