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文件
北工职院办字〔2013〕5号
关于印发学院《国有资产损坏和丢失赔偿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学院制定的《国有资产损坏和丢失赔偿办法》已经2013年第四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院党政办公室
2013
年4月7日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损坏和丢失赔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增强全院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避免资产的损坏和丢失,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和《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院师生员工都应自觉爱护学院的国有资产,各部门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国有资产的思想教育,不断增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识,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学院国有资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学院在考虑赔偿责任时,可根据事故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当事人的事后态度等具体分析,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资产价值的全部或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四条
凡发生国有资产损坏、丢失事故的,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及时向学院资产处书面报告,需要报警的同时报学院保卫处,并立即查明原因。无论事故大小,凡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从严处理。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五条
在仪器设备保管、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予赔偿:
(一)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二)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
(三)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四)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固定资产造成损失的;
(五)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六)由于领导失职,对所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没有明确管理责任而造成损失的;
(七)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六
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的,经过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技术鉴定专家小组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一)因国有资产本身缺陷或工作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二)因国有资产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有关设备,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四)经学院保卫部门证实,虽采取了比较严密的防范措施,仍发生的资产被盗或丢失;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一)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
(二)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学院国有资产,偶尔疏忽造成损失;
(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四)因工作需要携带国有资产外出工作或在搬迁过程中已采取了安全措施仍发生的资产损失。
第八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当事人要检查反省,提高认识,吸取教训。对于一贯不爱护学院国有资产,严重违反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较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国有资产损坏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一)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三)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视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第十条
国有资产损坏、丢失应根据原因划分赔偿责任:
(一)属于被盗并有保卫部门证明(院外被盗应有当地公安机关证明),也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可以减免赔偿;
(二)因管理不善,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责任不清,使用部门无法查实,无明确处理意见的,属于部门责任的,应由使用部门赔偿;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国有资产丢失的,应由个人赔偿;
(四)学生借用国有资产丢失的,其相关教师有责任督促学生赔偿。
第十一条
赔偿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赔偿金额= 购置时原值×赔偿比例×加权系数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折旧年限:计算机(电子)类固定资产为6年,家具类固定资产为8年,仪器仪表类固定资产为12年,机械类固定资产为15年
已使用年限:损失日期与购置日期的年度差
加权系数(0.5-1):依据损失资产的类别、责任大小及损失原因而定。
第十二条
两用设备赔偿。对仪器设备中两用设备(如: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空调、冰箱、彩电等),要加强管理,该类物品的损坏丢失严格计价赔偿。
两用便携设备(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手机等)携出校外发生被盗、被抢事故损失,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赔偿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计算,加权系数按0.5计,但赔偿金额不低于设备原值的5%。
第三章
处理办法
第
十三
条
发生国有资产损坏、丢失事故,其责任人必须立即向资产所属部门报告,资产所属部门应及时调查,掌握情况,填写《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报损、报失报告单》(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资产处。由资产处会同资产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国有资产管理权限,逐级审批,及时进行处理。处理意见报资产处备案,资产处依据相关文字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检查、学院处理意见等)及缴款凭据办理固定资产盘亏手续,上级批复后注销资产账。
第十四条
发生被盗、破坏等事故,以及损坏、丢失精密、贵重、稀缺固定资产和其他固定资产的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报告学校保卫处,由学院相关部门组织鉴定,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院领导,进行专案处理。
第十五条
赔偿费由资产所在部门及资产处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过有关部门调查证明,报学院批准,可以分期或缓期偿还。
第十六条
根据最后审批意见,由资产处开出《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损失赔偿通知单》(附件2),赔偿人凭通知单将赔偿款交到学院财务处,三个月内执行完毕。
第十七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部门按期负责催缴,学院资产处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经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缴,教职员工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扣付,学生在毕业前仍不偿还者,不予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设备器材损坏赔偿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报损、报失报告单》
2.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损失赔偿通知单》
附件1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报损、报失报告单
填报部门: 年 月 日
资产名称 |
|
资产编号 |
|
型号规格 |
|
单价 |
|
购置时间 |
|
存放地点 |
|
资产管理员 |
|
事故当事人 |
|
事故概况 |
|
当事人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部门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资产处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学校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说明 : 本表填写一式两份,资产使用部门、资产处各存一份
附件2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损失赔偿通知单
年 月 日
当事人姓名 |
|
所在部门 |
|
赔偿事由: |
|
赔偿 类型 |
现金缴付: |
工资扣付: |
赔偿期限 |
|
部门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资产处 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学校 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 : 本表填写一式四份, 当事人、资产所在部门、资产处、财务处各存一份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3年4月7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