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文件
北工职院办字〔2013〕6号
关于印发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学院制定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第四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院党政办公室
2013
年4月7日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对我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行为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的资产属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不能随意变更国有资产使用性质。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应优先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第二条 根据规定,我院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均需向市财政局、市教委申请审批(审核)或备案。学院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具体管理。
第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以有偿方式将国有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以组织收入的一种经济行为。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将国有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以获得未来货币增值或收益为目的,预先垫付一定量的货币与实物,经营某项事业的经济行为。
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双方的约定,以学院的一定财产为基础,能够用以督促债务单位履行债务,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和保障债权实现的行为。
第四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不得为任何组织(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五条 学院出租校舍或场地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等的有关规定,因特殊需要出租、出借校舍或场地,不得妨碍教育的实施。
学院用财政拨款形成的在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学院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给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应采用招标等公开公正的方式进行。
学院
实物形态资产
(国有资产
)出租,应按下列权限审批:
出租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的,由市教委报市财政局审批;
出租时间在1年以下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由市教委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出租时间6个月以下的,由单位审批,报市教委备案,市教委将总体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学院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必须事先经单位、市教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权限审批后才能予以实施。
第七条 学院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审批手续时,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分别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和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出租、出借应按要求提供的资料:
1.
资产出租、出借申请;
2.
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所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只需提供一件);
3.
学院近期的会计报表、资产统计报表及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4.
产权登记证;
5.
出租、出借房屋、土地的,需另外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出借的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
6.
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对外投资、担保应按要求提交如下资料:
1.
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申请报告;
2.
可行性论证报告;
3.
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或草签的协议;
4
.
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
(所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只需提供一件)
;
5.
学院近期的会计报表、资产统计报表以及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6.
产权登记证;
7.
对外投资、担保使用房屋、土地的,需另外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对外投资、担保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
8.
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证件及资料。
第
八
条
学院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或协议。国有资产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国有资产出租签订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出租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其中房屋的出租价格应参照同类地段同类房屋的出租价格确定,如无法提供的必须请中介机构评估。
第
九
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对外投资、担保应
优先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并
遵循
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分类管理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出租、出借、
对外投资和担保
。
第十条 学院
对外投资和担保必须在所能承担的风险范围内进行,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学院对外投资
应根据
本单位事业任务的需要,从事与自身事业任务相关的企业投资活动,凡有银行贷款时,一律不得新增货币资金投资。
学院的货币投资必须使用自筹资金。
学院应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
学院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
(一)从事纯粹以创收盈利为目的的其他投资业务(包括委托理财业务);
(二)自行主张认购各类债券(国家或国家授权地方下达的指令性债券认购任务的除外);
(三)
使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对外投资,
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四)不得在资本市场进行风险投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
对于已经发生的前款第(一)项对外投资,应逐步清理,通过关、停、并、转的方式予以退出,收回投资。
第十一条
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
鉴证意见,由学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后,提交学院党委研究决定。
第
十二
条 学院相关部门应当对学院发生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实行专项管理,包括专人负责、财务单独记账等,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
三条
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担保收益纳入学院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经批准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同时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收入、支出预算。市财政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
五
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对学院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学院报市教委备案的文件,是学院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学院财务处要按照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已经发生有关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行为的,要对有关事项认真进行清理,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办相关手续后,可继续执行至合同期满。
第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
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应按照北京市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资产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对外投资、担保
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二)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学院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
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