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十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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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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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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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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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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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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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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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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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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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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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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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财采购〔2011〕1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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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十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京财采购[2011]1835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发区财政局:
  
  
   为了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印发了《关于调整公布第十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1]10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十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1]109号)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附件: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十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1]109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
  
  
     为了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第十期节能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十期节能清单中的空调机、照明产品、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标注)。
  
  
     二、相关企业应当保证节能清单所列型号/系列的产品在本期节能清单有效期内稳定供货,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经核实,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做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记录、暂停列入节能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上公告。
  
  
     三、第十期节能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第十期节能清单,不再执行此前公布的节能清单。未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范围。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已经确定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涉及节能清单产品类别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本期节能清单重新组织协议供货活动或进行调整。
  
  
     五、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在确定工程总包单位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六、节能清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上发布,请各采购当事人到上述网站查阅、下载。
  
  
     七、节能清单中产品的相关销售渠道和联系方式将在上述网站公布。
  
  
     八、节能清单将于2012年1月再次调整并公布,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11年11月30日前取得节能认证证书的产品进行审核和公示。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