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2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京财采购〔2011〕2182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北京市2012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属各预算单位要以《目录及标准》作为编制和执行2012年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各区县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对《目录及标准》做如下调整:适当增加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目;适当降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附加限额标准。如需调整的区县,请将调整后的目录以书面形式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公布。  
  
  
   附件:北京市2012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现制定北京市2012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如下: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 目录项目 | 备 注 | 采购类型 | 
    
     | (一) 货物类 |  |  | 
    
     | 轿车 |  | 协议供货 | 
    
     | 越野汽车(吉普车) |  | 
    
     | 旅行车 |  | 
    
     | 大客车 |  | 
    
     | 其他汽车 | 指皮卡、箱式货车、救护车、清障车、囚车、采血车、工程抢险车、防暴车 | 
    
     | 计算机通用软件 |  | 单项或批量小于100万元为协议供货,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为项目采购 | 
    
     | 摄影、摄像设备 | 指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含镜头)及零配件 | 
    
     | 空气调节设备 | 指分体壁挂式、分体柜式、单元式(含机房用机)、多联机 | 
    
     | 计算机 | 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及零配件 | 
    
     | 显示器 |  | 
    
     | 打印机 | 指喷墨、激光、针式、多功能一体机、用于固定资产管理的条码打印机 | 
    
     | 传真机 |  | 
    
     | 复印机 | 含速印机 | 
    
     | 投影仪 |  | 
    
     | 投影幕 |  | 
    
     | 电子白板 |  | 
    
     | 扫描仪 | 指高速文档扫描仪、平板扫描仪、便携式扫描仪、专用扫描仪、用于固定资产管理的数据采集扫描器 | 
    
     | UPS 电源 | 指后备式、在线式 | 
    
     | 移动存储设备 | 指移动硬盘、数码存储卡、便携存储设备、录音笔 | 
    
     | 硬盘保护卡 |  | 
    
     | 碎纸机 |  | 
    
     | 服务器 | 含零配件 | 
    
     | 网络设备 | 指网络交换机、路由器、网络存储设备 | 
    
     | 电视机 |  | 
    
     | 家具 | 指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 项目采购 | 
    
     | 电梯和起重机 | 
    
     | 锅炉 | 
    
     | (二)服务类 |  |  | 
    
     | 车辆保险 |  | 定点服务 | 
    
     | 车辆加油 |  | 
    
     | 车辆维修 |  | 
    
     | 会议 |  | 
    
     | 互联网接入服务 |  | 
    
     | 车辆租赁 |  | 
    
     | 印刷 | 指单项或批量在2万元以上的本单位文印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 | 单项或批量小于100万元为定点服务,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为项目采购 | 
    
     | 物业管理 | 指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 项目采购 |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救灾物资、病虫害防治物资和设备、农用机械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教材和专用教学设备、文艺设备和文化活动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体项目由主管部门确定。  
  
  
   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自行组织招标的部门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三、分散采购及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四、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如下:  
  
  
   (一)货物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